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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项新规公示,事关保障房!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8-15 17:14:00 浏览量:

8月1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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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性租赁住房

工作规则共二十一条,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供应渠道、审批流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路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关于供应渠道

工作规则以国办发22号文和深府355号令为依据,在《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20〕3号)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新供应、机关事业单位存量用地、企业和社会组织存量用地、产业用地配套建设等渠道具体的供应规则。

(二)关于新供应用地建设

针对新供应建设用地,工作规则区分不同规划用途明确了供应方式。其中,复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用途含居住R)的,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类型确定供应方式;配套建设宿舍(规划用途不含居住R)的,可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双主体(相关设施用地单位和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但考虑到学校、医院具有封闭运营管理的特殊需求,此类项目用地配套建设宿舍不得供应给双主体。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存量用地建设

遵从“宝地宝用”的原则,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存量用地原则上由政府收回后统筹规划使用,也可在权属不变等前提下由原用地单位建设或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土地产权归政府所有,为支撑后续发行REITs的需要,工作规则明确了除学校、医院类项目以外,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建成后可通过资产处置方式划转至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的处置路径。

(四)关于企业、社会组织存量用地建设

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规则遵循国办发22号文相关精神,明确企业、社会组织合法的存量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均可拆除全部或部分建(构)筑物后用于建设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关于产业园区配套建设

按照国办发22号文和深府355号令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了新供应和已供应的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宿舍的基本规则;二是明确了新供应优质产业空间项目配套宿舍纳统的基本原则。

(六)关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建设

按照深府355号令相关规定,明确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非农建设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提高容积率或改变土地用途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本规则,并与企业、社会组织存量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则进行了衔接。

(七)关于审批流程

进一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一是明确了各类项目计划纳入和规划审批的程序和相关要求;二是明确了用地审批的基本流程及住房建设部门在产业项目遴选和土地供应方案阶段的具体工作要求;三是明确了各类项目用地手续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八)关于地价计收和土地年期

按照国办发22号文和深府355号令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存量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地价优惠措施;二是明确了各类项目土地使用权年期的确定规则。

(九)合作开发建设

按照国办发22号文相关要求,工作规则明确了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审批及内容要求。

(十)关于发行REITs

按照国办发22号文相关要求和精神,工作规则明确产权归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凭运营权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并规范了产权归其他主体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时权属变更的程序。

(十一)关于政策衔接

一是明确城市更新、旧住宅区改造与土地整备项目建设或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其规定执行;二是明确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工作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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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租赁住房

工作规则共十八条,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供应渠道、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关于供应渠道

工作规则以深府355号令为依据,在《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20〕3号)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新供应、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已出让未建用地、已建的合法用地、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等渠道具体的供应规则。

(二)关于新供应用地建设

针对新供应建设用地,工作规则区分不同规划用途明确了供应方式。其中,复合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用途含居住R)的,可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三)关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建设

按照深府355号令相关规定,明确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非农建设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提高容积率或改变土地用途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规则,并与已出让未建用地、已建的合法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则进行了衔接。

(四)关于审批流程

进一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一是明确了各类项目计划纳入和规划审批的程序和相关要求;二是明确了用地审批的基本流程及住房建设部门在土地供应方案阶段的具体工作要求;三是明确了各类项目用地手续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五)关于政策衔接

一是明确城市更新、旧住宅区改造与土地整备项目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其规定执行;二是明确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工作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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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有产权住房

工作规则共十七条,从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供应渠道、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关于供应渠道

工作规则以深府355号令为依据,在《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20〕3号)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新供应、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用地、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已出让未建用地、已建的合法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等渠道具体的供应规则。

(二)关于供应规则

一是进一步明确新供应用地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则。二是按照深府355号令相关规定,明确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非农建设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提高容积率或改变土地用途后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基本规则,并与已出让未建用地、已建的合法用地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则进行了衔接。

(三)关于审批流程

进一步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一是明确了各类项目计划纳入和规划审批的程序和相关要求;二是明确了用地审批的基本流程及住房建设部门在土地供应方案阶段的具体工作要求;三是明确了各类项目用地手续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四)关于政策衔接

一是明确城市更新、旧住宅区改造与土地整备项目建设或配套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按其规定执行;二是明确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工作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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